居家檢疫個案環島趴趴走,罰15萬合理嗎?

作者歡迎並同意自行分享 文大法學院教授 謝榮堂
南投縣埔里鎮吳姓鎮民日前從大陸返台,為居家檢疫個案,卻在檢疫期間,2度擅自外出,並搭乘大眾運輸工具,環島趴趴走。南投縣政府透過警政單位搜尋,將吳男尋獲,21日除強制返回檢疫所,因累犯還祭出15萬元罰鍰,創下南投縣首起重罰案例。
目前正是全台如火如荼防疫期間,本應全民配合防疫,尤其居家防疫隔離者為避免傳播病毒,更應該不得擅自離開自隔離處所或住家,這位老兄竟然去環島旅行,可能不當散播病毒,甚至使得台灣進入社區感染,他的戶籍所在地的主管重罰15萬,其實是不夠的。
依據傳染病防治法規定,這位老兄環島經過的所有地方主管機關,都可以依法處罰,所以常查清楚他到底去過哪些縣市,每個縣市都應該再補他一個15萬罰單。所有他搭乘過的大眾交通運輸業者,如未能配合政府防疫措施,可能面臨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鍰。還有,所有接待過他的旅館、飯店或民宿,如果沒有善盡通報義務,可以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必要時,並得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處罰之。
所以看是這位老兄要在家裡好好隔離,或面臨高額處罰?相關業者如果因而必須暫時停業消毒受有損害者,可以依據民法規定,向這位愛好旅遊者求償。
參考法條
傳染病防治法36
民眾於傳染病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應配合接受主管機關之檢查、治療、預防接種或其他防疫、檢疫措施。
37
地方主管機關於傳染病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應視實際需要,會同有關機關(構),採行下列措施:五、限制或禁止傳染病或疑似傳染病病人搭乘大眾運輸工具或出入特定場所。
67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二、拒絕、規避或妨礙主管機關依第三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五款所採行之措施。
70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必要時,並得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處罰之:二、拒絕、規避或妨礙主管機關依第三十六條規定所定檢查、治療或其他防疫、檢疫措施。三、拒絕、規避或妨礙各級政府機關依第三十七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所定之防疫措施。
42
下列人員發現疑似傳染病病人或其屍體,未經醫師診斷或檢驗者,應於二十四小時內通知當地主管機關:一、病人或死者之親屬或同居人。二、旅館或店鋪之負責人。三、運輸工具之所有人、管理人或駕駛人。四、機關、學校、學前教(托)育機構、事業、工廠、礦場、寺院、教堂、殯葬服務業或其他公共場所之負責人或管理人。五、安養機構、養護機構、長期照顧機構、安置(教養)機構、矯正機關及其他類似場所之負責人或管理人。六、旅行業代表人、導遊或領隊人員。
69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必要時,並得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處罰之:三、未依第四十二條規定通知。
王明鉅醫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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