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競明/通姦罪除罪化的意涵:從婦產科醫師的觀點

劉競明/林口長庚醫院助理教授主治醫師
刑法239條通姦罪條文略以「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此係刑法保障一夫一妻的家庭制度,多年來其實爭辯已久?即便筆者在文大推廣部法律實務研習課程裡,老師也提及單憑法律條文,其實很難管到人民的床上?不過此次司法改革會議初步決定要廢除此項條文時,卻引起不少女性同胞的反對!男生的立場,好像持「樂觀其成」的態度者甚多?然而若細思條文所牽涉的法理與文化、個人價值取向、社會安定的保障等,可能此項條文之廢除或修正,尤應蒐集各方意見並審慎為之。
有配偶而與人通姦,常常是男性的『機會主義』作祟,在大男人主義與駕馭女人的心態之下,鮮有不利用權勢、金錢遊戲、侵犯身體的誘因,或以師生關係、主管與部屬、同學好友,在某種機會與場合,用「一夜情?」、兩情相悅,情不自禁等為藉口,而侵犯女性身體?若雙方皆未婚則情勢單純;若兩者皆已婚或男、女一方已婚,另一方未婚時就複雜了;且食髓知味、常欲罷不能,屢造成往後的社會問題。過去刑法明定,可能著眼於保護婚姻與家庭制度,若一旦廢除本條文,對男人而言猶如「脫韁猛虎」縱放入山林,將一發而不可收拾矣!
女性會縱容已婚男性「合意侵犯」其身體?可能性行為的背後,常有相當的「對價與代償」關係;若非有立即的金錢交易?也是成為破壞正統婚姻的「第三者」?或策略性地以「退」為進?利用接近男人的美色當前,破壞婚姻、「鳩佔鵲巢」?對社會之公序良俗,焉能不損呢?更有甚者讓該已侵犯自己身體的男人,成為「提款機」而後欲取欲求,其不造成爾後之社會併發症實難;後患也無窮矣!男人的劣根性就是無論老少,都喜歡年輕的女人;若女人為已婚又育有子女時,感情一旦「下注」‐乾柴烈火,其燎原之勢將勢如破竹,其戕害家庭制度莫此為甚!
刑法的訴追,對通姦者實有「防止其作為發生」的事前預防(proactive)的成分與作用;作為一位了解女人心理的婦產科專科醫師,筆者寧願從女性的觀點及臨床實務面的經驗等,來詮釋「通姦除罪化」的問題;並盼司法改革,當對此種情境與法條,切莫治絲益棼、因小失大矣!
王明鉅醫師
王明鉅醫師
王明鉅醫師
王明鉅醫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