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法醫療廣告案例分析,法院判決見解分析如下:

謝榮堂教授/德國曼海姆大學法學博士 台灣醫事安全法學會理事長 依據醫療法第 84 條規定,非醫療機構,不得為醫療廣告,屬於任何人均應遵守之強制規定;且並未以刊播醫療廣告須以銷售或提供醫事診療行為或服務為目的作為要件,不以有無實際銷售為限。故醫療廣告行為人是否有實際銷售行為、究否提供醫事診療行為或服務等,均不影響廣告性質之認定。 為避免一般人民因欠缺醫療專業知識而誤信錯誤醫療消息,或者嘗試療效不明之醫療方法,致使生命、健康遭受危害,醫療法第84條規定,非醫療機構,不得為醫療廣告。同法第104條復規定,違反第 84 條規定為醫療廣告者,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罰鍰,目的在於禁止一般人利用傳播媒體或以其他方法,刊登招徠醫療服務之廣告資訊。因此,行為人雖非醫療機構,而在其設立之網址,刊登醫療廣告宣傳醫美診所提供之醫療業務,招徠民眾付費接受該等醫美療程,自屬違反醫療法第 84 條規定,主管機關依同法第104條規定,主管機關得依法裁處罰鍰。 有鑑於醫療行為與人民之生命、健康關係重大,為避免欠缺醫療專業知識廣大民眾,誤信錯誤醫療消息,或者嘗試療效不明確醫療方法,致造成其生命、健康遭受危害,故必須普遍禁止醫療機構等以外之一般人在傳播媒體或以其他方法刊登招徠醫療服務廣告資訊。非醫療機構,只要客觀上具有刊登醫療廣告資訊行為,主觀上有宣醫療業務,以達招徠患者醫療為目的之訴求,皆屬違反醫療法第84條規定。 違法醫療廣告之處罰 除依前法處罰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並得處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業處分或廢止其開業執照,並由中央主管機關吊銷其負責醫師之醫師證書一年:一、內容虛偽、誇張、歪曲事實或有傷風化。二、以非法墮胎為宣傳。三、一年內已受處罰三次。
王明鉅醫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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