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加醫院社福金之政策,合理嗎?

http://news.ltn.com.tw/news/life/paper/1061664
https://video.udn.com/news/611474
http://udn.com/news/story/9/2168460
國立臺北大學法學碩士 黃眇蜻律師
新聞報導指出,近日醫改會基於近年民眾對醫療社福金的需求增加,以及醫院具有高度醫療公益慈善性質,訴求主管機關應要求醫療財團法人將非醫務收入盈餘納入社福金提撥基礎。探討該項訴求內容是否合理之前,首先應瞭解醫療法第46條之規定。
醫療法第46條規定:「醫療財團法人應提撥年度醫療收入結餘之百分之十以上,辦理有關研究發展、人才培 訓、健康教育;百分之十以上辦理醫療救濟、社區醫療服務及其他社會服務事項;辦理績效卓著者,由中央主管機關獎勵之。」由此可知,醫療財團法人每年應提撥醫療收入結餘百分之二十以上,作為辦理研究發展、人才培訓、健康教育、醫療救濟、社區醫療服務及其他社會服務等事項。至於該項收入之細目安排,則由醫療財團法人在年度財務報表中提出,報請主管機關審核。
然而,要求醫療財團法人將非醫療收入盈餘納入社福金提撥基礎是否合理之問題?對此,主管機關回應,考量醫療財團法人為社會之公共財,具相當公益性,為使其治理透明化,並促使其財產使用健全發展、善盡社會責任,已提議修正醫療法第46條將應提撥投入社福等公益事務支出之計算基礎,由「醫療收入結餘」擴大為「收入結餘」,近期將召開會議審查,希望於本會期送請立法院審議。可見針對此議題,目前主管機關與醫改會採相同立場,贊成醫療財團法人須將非醫療收入納入社福金提撥比例計算基礎。
本文認為,自社會福利角度而言,更多社福金之挹注,產生促進社福金之發展及使用,此乃無庸置疑。但另一方面,財團法人係以社會全體利益為目的,性質上為公益法人,縱因經營事業而有收益,例如開設醫院而收取醫療費用,只要未將其收益分配於有關人員,則與公益目的無牴觸。既然合乎法理,主管機關及社會大眾僅以公益目的為由,課與醫院更多義務,其正當性及妥適性仍有探討餘地。因此,應關注之重點在於各醫療財團法人社福金辦理與支用情形是否確實落實。特別在於醫療救濟、社區醫療服務及其他社會服務等事項,民眾有取得相關資訊之管道,方能真正發揮社福金之用意,並將辦理情形公開供大眾查閱,以尋求社會更多信任與支持。
王明鉅醫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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