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行為結果(整形)不如預期之爭議問題分析

文大法學院 謝榮堂教授
事實概要
根據蘋果日報6.21報導,國人愛打玻尿酸及微整形,估計去年全台玻尿酸用量多達140萬毫升。1名20多歲粉領族因兩頰凹陷選擇注射玻尿酸想豐潤蘋果肌,卻因施打劑量太多且不均勻,兩頰竟腫成兩顆鹹蛋、還擠出法令紋,自卑到不敢出門;開業皮膚科醫師表示,玻尿酸是微整形常用填充物,可改善蘋果肌、法令紋、淚溝等,注射時應少量多次、均勻施打在臉部,效果才好,該名粉領族因急著想把凹陷的兩頰填滿,注射過量玻尿酸導致反效果。台北市衛生局公布去年醫美糾紛共有116件,占年度醫療糾紛約35%,其中又以病人術後不如預期佔近6成最多。
法院見解
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明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侵權行為法之規範目的,在於合理分配損害,因而過失認定應採客觀標準。以醫療事故而論,所謂醫療過失行為,係指行為人違反依其所屬醫師職業,通常所應預見及預防侵害他人權利之行為義務。因此,行為人僅需依循一般公認之臨床醫療行為準則,正確保持相當方式與程度之注意,即屬於已履行應有之所有注意;但行為人若違反該等醫療行為準則,未保持相當方式與程度之注意,則應認為有過失。
醫師法第12條之1規定:「醫師診治病人時,應向病人或其家屬告知其病情、治療方針、處置、用藥、預後情形及可能之不良反應」,據此,醫師對病人負有說明義務。因醫師與病人間存在信賴關係,醫師對病人施行醫療行為時,病人對於醫師之作為產生合理信賴,足以期待醫師應以合理之注意義務為其進行醫療行為。醫師診治行為不僅為醫治病人之傷病,且應避免在診治過程中,侵害病人之人身安全。基於醫師之責任承擔,醫師居於特別之責任地位,而負有保護、照顧或防範損害發生之注意義務,亦即作為義務。因而,因醫師未告知病人其病情及治療方式等訊息,致生損害於病人時,應負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責任。但是醫學並非萬能,亦有其限制,基於醫療資源給付有限性、經濟性與病人同意權有效行使之考量,應認為醫師說明義務之範圍有其界限,應考量病人接受醫療給付之目的,依據個案情形,就醫師說明義務之範圍為不同認定。
王明鉅醫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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